一、依據衛生福利部114年3月5日衛授家字第1140103211號函暨法務部114年2月24日法律字第11403500400號函(如附件)辦理。
二、各機關於行政程序過程中,應考量相關身心障礙人員之需求,並與其對話協商,瞭解可行之合理調整措施。如有認須必要陪伴者陪同出席相關程序,或經當事人提出相關請求者,請依前揭函文說明,本於職權卓處。
三、有關合理調整概念內涵,請參閱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委員會「第6號一般性意見」、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「身心障礙者合理調整參考指引(下載網址:https://nhrc.cy.gov.tw/News_Content.aspx?n=8523&s=6843)」及衛生福利部「各機關研訂合理調整指引之原則(下載網址:https://gov.tw/WmU)」。